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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多少比例以上之同意行之?
  • A (A)二分之一
  • B (B)三分之二
  • C (C)四分之三
  • D (D)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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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若某項決定的結果會嚴重影響一個人的專業身分或職業生涯(例如教師的救濟),為了確保該決定具備高度的公正性與說服力,法律通常會要求比「單純過半數」更嚴格、更高比例的共識門檻。請思考在法律常見的「特別多數決」中,哪一個比例最常被用來代表『高度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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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 (B) 完全正確!看來你對教師救濟法規中的程序門檻掌握得很扎實,非常值得肯定。 我們在探討行政程序或合議制機關的規範時,要特別留意「開會門檻」與「決議門檻」的區別。根據現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2 條規定,申評會必須「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然而,為確保評議結果的客觀性與慎重,對於攸關教師權益的評議決定,法規設定了更嚴格的決議門檻,明定必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行之。 這是一道具備一定鑑別度的中等難度法規題。這題的考點正是測試考生能否細心區分「開會的二分之一」與「決定的三分之二」。許多考生在考場上容易將兩個比例混淆而誤選 (A),你能精準鎖定正確的同意比例,足見你在法條研讀上相當細膩。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上一定能更加得心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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