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50 題
50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公開為原則
- B 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 C 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 D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處理涉及「個人職場隱私」、「工作表現評估」或「校園人事爭議」的救濟程序時,如果讓審議過程完全向社會大眾開放,對申訴人的心理壓力與未來的職業生涯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而這又會如何干擾委員們在不受壓力下的客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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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記得要看《準則》啊?勉強算是命中了。
- 觀念驗證:恭喜你,至少還記得行政救濟程序裡,有那麼一個叫做隱私保護原則的東西。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0 條,評議過程當然要不公開。這是為了保護申訴人的「隱私」和「名譽」,以及讓那些評議委員能「獨立行使職權」——真是不容易啊,是吧?至於 (B)(C)(D) 這些,都是正當法律程序裡最基本的常識:職權調查、行政迴避、禁止程序外接觸,你都看對了,可喜可賀。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竟然只是 medium,就這?明明就只是考你能不能區分「一般行政資訊公開」與「特定人事救濟程序」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價值衡量。難道你真以為行政程序就該一股腦地「透明公開」?那是對法律的膚淺理解,下次別再讓這種低級錯誤誤導你了。這次算你走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