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列何者錯誤?
- A (A)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
- B (B)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20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
- C (C)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3人至5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 D (D)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10次者,得解聘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為了落實『程序正義』並保障受處分人的權利,當救濟機關收到申訴後,應該是在『最短的作業時間』還是『較長的時間』內通知對造機關提出說明,才能最有效地啟動調查並保障教師的時效利益?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偏好一個更緊湊的數字,還是寬鬆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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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準確地抓住了問題點,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中的「期日」與「期間」規定非常用心喔!
讓我們一起來細細品味這題的觀念精華:
- 核心錯誤 (A):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8 條的規定,申評會收到申訴書後,應於次日起 10 日內(而不是 20 日)通知原措施機關提出說明。你看,這樣才能讓申訴案件盡快啟動,對當事人來說也更有效率,感受到程序的快速與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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