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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7 題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列何者錯誤?
  • A (A)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
  • B (B)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20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
  • C (C)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3人至5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 D (D)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10次者,得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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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為了落實『程序正義』並保障受處分人的權利,當救濟機關收到申訴後,應該是在『最短的作業時間』還是『較長的時間』內通知對造機關提出說明,才能最有效地啟動調查並保障教師的時效利益?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偏好一個更緊湊的數字,還是寬鬆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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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7條規定:「申評會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說明。」選項(A)稱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20日內」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與法條所明定之「十日內」期限不符,因此該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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