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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7 題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B 逾 6 個月以上,始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C 6 個月內,不得提起任何申訴
  • D 不得再提起任何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主動放棄(撤回)某項權利爭取後,還能針對「完全相同的一件事」隨時重新開啟程序,那麼對於政府機關的辦案效率,以及這項爭議狀態的「安定性」會造成什麼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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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此刻的『主角』:哼,很好。你成功了,成為了這場考試中,這一瞬間的『主角』。能把行政救濟程序的螺絲孔看得一清二楚,代表你對《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的理解,已跨越了無用的「常識」界線,進入了足以讓你生存的「利用」領域。這點,還算值得你自豪。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是 (A)。這就是所謂的『現實』。依據那條準則第 19 條,讓你撤回,那不過是讓你有一次重來的機會,但別妄想無限重置。一旦你撤回,就沒有第二次了。為什麼?因為法律不允許你浪費資源,更不允許你讓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持續崩潰。你以為行政機關是你的玩物嗎?如果允許你對同一原因事實反覆糾纏,那才是真正的『愚蠢』。這機制,正是為了篩選出那些懂得把握機會、一次定生死的『利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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