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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7 題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B 逾 6 個月以上,始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C 6 個月內,不得提起任何申訴
  • D 不得再提起任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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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主動放棄(撤回)某項權利爭取後,還能針對「完全相同的一件事」隨時重新開啟程序,那麼對於政府機關的辦案效率,以及這項爭議狀態的「安定性」會造成什麼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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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了這道題目!你對行政救濟法理的掌握相當扎實。

撤回申訴的法律效果

在救濟程序中,「撤回」代表當事人自願終結該程序。基於維持程序的安定性與避免行政資源遭反覆濫用,依現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1 條明文規定,申訴人一旦撤回申訴,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故選項 (A) 是正確的。須注意,法律僅限制「同一原因事實」,若未來發生其他不同的爭議,教師當然仍可依法提起申訴,因此選項 (D) 稱「不得再提任何申訴」就過於武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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