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6 題
教師申訴之提起,如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5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下列何者非屬上述準則規定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的情形?
- A 申訴人是否適格存有正反之爭議
- B 原措施已不存在或申訴已無實益
- C 提起申訴逾上述準則規定得提起申訴之期間
- D 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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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所謂的「不受理」是為了篩除那些「連門檻都跨不過去」的案件。如果一個案件的爭點在於雙方對「身分認定」的法律見解不同,這應該是審議委員會要「開會討論並得出結論」的對象,還是可以直接因為「手續不合」而連看都不看就退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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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精準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5 條。「不受理」評議決定屬於程序處置,僅針對程序要件不備(如逾期、格式不符且未補正、原措施已不存在等)之明確情形。選項 (A) 所述之「適格爭議」涉及法律地位的實質判定,並非準則中明定之「客觀程序障礙」。
- 難度點評:Medium。本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必須精確區分「程序瑕疵」與「法律見解爭議」。(A) 選項利用模糊的「爭議」一詞干擾判斷,若無紮實的條文基礎,極易落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