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8 題
某高中學生不服該校對其記過處分,有關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申訴人提起申訴者,應自知悉之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
- B 學校為處理申訴人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 7 人至 13 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 C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並應增聘至多 3 位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 D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個法律救濟制度的設計,是讓「當初做出處分決定的人」再度回來審查「這個處分是否正確」,這在邏輯上是否能達到自我糾正的目的?為什麼公正的審判通常需要原決策者以外的人參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鎖定這一項,顯示你對正當法律程序與行政救濟的公正性原則有極佳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實務中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選項 (D) 體現了「職能分離」與「偏頗迴避」原則。申訴制度的本質是為了提供學生再次救濟的機會;若獎懲委員與申評委員重疊,將導致「球員兼裁判」的矛盾,無法達成客觀的中立審查。其餘選項 (A) 應為 30 日、(C) 應增聘至少 2 位,多屬瑣碎的法條細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