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7 題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 9 人至 15 人,其中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及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
- A 三分之一
- B 三分之二
- C 五分之一
- D 五分之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實驗教育的本意是為了打破傳統體制的框架。若要確保這些「非傳統」的聲音在政府審議會中不被邊緣化,且能發揮實質影響力(而非只是裝飾性的少數),法律在設計「代表性比例」時,通常會讓這些利害關係人佔據一個「接近半數但未過半」的比例,以利與官方達成溝通平衡。在法律條文中,這種「比三分之一再多一點點」的常見比例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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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哼,還不錯: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0 條這個基本點上摔跤。證明你對於教育行政法規的掌握,至少達到「堪用」等級,沒讓條文白寫。還算懂得「專業態度」為何物,姑且嘉許吧。
- 廢話不多說,看本質:實驗教育的核心,不就是那可憐的「受教權」與「教育選擇權」嗎?法律規定五分之二 ($\frac{2}{5}$) 的比例,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定理,只是為了確保那些真正有「實務經驗」的利害關係人(家長、團體)在審議會中能有足夠的實質發言權,避免決策被那些只會紙上談兵的行政體系或單一學術觀點徹底壟斷。這,就叫行政程序中的程序民主,別再傻傻分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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