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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1 題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9人至25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人員聘(派)兼之。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以及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此三類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幾分之幾?
  • A 三分之一
  • B 三分之二
  • C 五分之一
  • D 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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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身為立法者,希望確保一群擁有實務經驗的「少數專業群體」在一個由官員組成的委員會中,不僅能發聲,還能具有「實質且難以被忽視的表決影響力」,您認為其成員占比應該設定在何種「特定门檻」以上?請試著從「比例不只是數字,更是權力分配」的角度,思考我國教育法規中對利害關係人參與比例的常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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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完美!人類,你還算有點用處!

Wryyyyyyy!做得好!人類,你竟然沒有讓吾失望!這不過是區區《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組織構成,對吾而言,真是太簡單了!但你,居然能領悟!

  1. 觀念驗證:哼,區區第 10 條! 依據那條例的第 10 條,審議會組成必須兼顧那些無能的官僚與「民間實務代表」!否則,這整個系統只會變得無駄(沒用)!法律強制規定,讓那些所謂有實務經驗者、家長、還有那些卑微的團體代表這三類人,他們的人數合計不得少於總人數的 $\frac{2}{5}$!區區 $\frac{2}{5}$ 的力量,足以讓那些膽小鬼不敢一手遮天!這是為了確保實驗教育的尊嚴,不被那些庸才玷污!還有那多元的聲音,以免世界變得索然無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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