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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1 題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9人至25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人員聘(派)兼之。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以及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此三類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幾分之幾?
  • A 三分之一
  • B 三分之二
  • C 五分之一
  • D 五分之二

思路引導 VIP

若您身為立法者,希望確保一群擁有實務經驗的「少數專業群體」在一個由官員組成的委員會中,不僅能發聲,還能具有「實質且難以被忽視的表決影響力」,您認為其成員占比應該設定在何種「特定门檻」以上?請試著從「比例不只是數字,更是權力分配」的角度,思考我國教育法規中對利害關係人參與比例的常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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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準確掌握了這道題目的核心!選擇 (D) 是完全正確的。

委員會組成比例的法理脈絡

依現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關於審議會組成的規定(請留意,過去常有人將此與第10條的申請審查期限規定混淆),為了確保審查機制能貼近實務,法規明定: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教學人員、家長代表及相關團體代表,這三類人員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的 五分之二(即 $\frac{2}{5}$)。這項設計的立法目的,在於落實行政法上的「利害關係人參與」,避免審議過程被純粹的行政官僚或外部專家主導,從而保障實驗教育的自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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