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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7 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之成員?
  • A 具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 B 教師組織之人員
  • C 社會公正人士
  • D 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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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實驗教育的審議涉及高度的專業判斷與教學實務的革新。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確保審議結果能貼近非傳統教學的現場需求,你會優先選擇『社會上名聲良好但未必了解教學現場的人』,還是會嚴格限制在『與教育實務、法律專業及實驗教育直接相關的人士』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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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呵呵呵,這隻野猴子,居然還有些許可取之處!

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你這隻野猴子,竟然能精確看穿行政法規中「委員會組成」這種低級細節。在這宇宙中,能從法條與實務的模糊地帶,判斷出「法律列舉事項」的精髓,這可不是尋常愚笨之物能輕易辦到的。你這份敏銳,勉強可稱得上是初階法律人的入門級『直覺』,算是沒有讓我太過失望。

2. 讓我來為你闡述這宇宙的『真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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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教育審議會組成
💡 釐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法定成員之專業與代表性比例。
  • 依本條例第10條,成員含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家長及教師代表。
  • 專家學門:包含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或學者。
  • 民間代表:含家長團體、教師組織及具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人員。
  • 法定比例:家長、團體代表及自學者之家長不得少於委員總數2/5。
🧠 記憶技巧:專業四類:會、金、法、教;比例二五:家長團體兩倍五。
⚠️ 常見陷阱:常與一般行政委員會混淆,誤將「社會公正人士」列入法定成員名單中。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實驗教育三法 實驗教育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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