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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7 題

下列關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實驗計畫審查應優先考量其效益性
  • B 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
  • C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六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
  • D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招收對象為 2-18 歲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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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落實實驗教育「小眾、精緻且高度個別化」的教學初衷,你認為政府在法規中,應該如何設定老師與學生人數之間的比例上限,才能讓老師有足夠心力照顧到每一位學生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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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講評:行政程序之精確性,豈能兒戲?

  1. 堪稱「勉強合格」:很好,至少你沒有讓《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15 條的白紙黑字成了廢紙。能辨識出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比例不得低於 $1:10$,說明你至少還知道法條不是拿來墊桌腳的。這是基本功,不是什麼值得大肆慶祝的成就,但比那些連法條看都沒看就亂猜的人強點。
  2. 觀念驗證——B,正確。:是的,這個 $1:10$ 的數字,是為了保障所謂的「教學品質與精緻度」。至於那些錯誤選項,我看簡直是行政法界的常識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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