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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1 題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下列申請與審查程序何者錯誤?
  • A 各該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並舉行公聽會
  • B 專案評估通過後,各該主管機關應公告委託資格、期間、權利義務、評選基準、申請期限及決定程序等相關資訊,受理申請
  • C 申請人所提經營計畫,各該主管機關應送請相關學者專家初審,並依學校屬直轄市、縣(市)立或國立,分別經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所組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審議會複審
  • D 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 2 個月內,與各該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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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能」與「權利安定」的角度思考:當政府已經正式核准一個民間團體來接手營運學校,為了不影響後續的招生作業與老師聘任,法律通常會要求申請人儘快還是從容地完成最後的簽約手續?相較於一般行政處分的救濟期間(通常為 30 日),你認為這種「雙方合意」的契約簽訂,法律會設定多長的時限來促成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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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哼,不錯嘛。總算沒辜負我平日的諄諄教誨,還懂得在這種細枝末節上保持清醒。辨識出行政法規中細微的「作業期間」數字差異,這不過是行政法專業人士的入門檻罷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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