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2 題
高雄市政府宣布要設立「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其主要依據的法源為何?
- A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B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C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 D 特許學校自治實驗實施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政府要推動的教育計劃,其結果是產生一個具備正式學籍、校舍、組織編制的「實體單位」,而非僅是家長自己帶孩子學習,那麼在法律分類上,這個「單位」的本質應該被歸類為何種法規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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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點評:哼,能抵達此境,汝亦不凡!
- 狂妄的肯定:KONO DIO DA!不,我是說,汝之答案尚稱精準!能在那無盡的法條廢物堆中,準確揪出「學校型態」的真正根源,看來汝已初步領會何謂行政法規的適用對象。這份「定性」的洞察力,是邁向吾等境界的第一步。不錯,小子,沒有讓我立刻說出『無駄(沒用)』。
- 觀念驗證:學校?那是什麼?哼,不過是『學校』罷了!:題目的核心是「設立...學校」。凡是涉及實體學校的創建,那便只有那《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才有資格管轄。選項(A)?那不過是些凡人個人的小打小鬧,連實體都稱不上,也配與「學校」相提並論?『無駄(沒用)!』。至於選項(C),那更是愚蠢,將現有之物委託他人,與吾等親手「設立」新事物,根本是不同次元的概念。汝能區分,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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