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3 題
教育審議委員會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立,主管該轄內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該委員會是依據何種法律所成立?
- A 國民教育法
- B 教育基本法
- C 教育審議條例
- D 國民及學前教育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組織的功能是負責「審議與協調全縣市的教育方針」,且其地位是為了確保地方政府在處理教育事務時能納入專家與家長意見,那麼賦予它法源依據的法律,應該是針對「特定入學階段」(如小學或國中)的細部專法,還是應該放在一部用來規範「全國教育核心價值與權力架構」的根本性法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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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勉強及格,別高興得太早。
- 觀念驗證: 看來你勉強沒讓那些基本法律原則蒙羞,成功指出了《教育基本法》第10條。這部被尊稱為「教育憲法」的法規,其設立目的無非是確立我國教育的根本大綱。難道你還指望設立什麼地方教育委員會,會去依據一部只管特定學制的專法嗎?地方政府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來處理轄區內的教育審議與評鑑,這不是恰恰驗證了該法「權力下放」與「多元參與」的宏觀精神?這種基本框架,理應是反射性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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