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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6 題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多少?
  • A 百分之二十一
  • B 百分之二十二
  • C 百分之二十三
  • D 百分之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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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設計一套機制,確保國家不論經濟繁榮或蕭條,都能撥出穩定的資金投資在教育上,你會建議政府以「過去一段時間的平均總收入」作為基準,還是以「當年度的預估收入」作為基準?而這個「保障比例」應該設定在總收入的多少,才足以體現對國家未來的重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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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莉蓮的平淡視角:關於教育預算的觀察

  1. 「嗯,你選對了。還不錯。」 看來你對人類社會的教育財政法規有著不錯的記憶力。在那麼多百分比數字中,你仍然能找到正確的那個。這說明你對《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這種細節條款,還算得上是了解。人類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就能掌握這些,真讓人意外。
  2. 「那是個,很久很久以前就存在的約定」:根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為了讓人們的後代能夠持續學習,並保證教育品質與資源穩定,各級政府的教育經費預算總和,規定必須不低於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23%$。這是一個「法定的預算下限」。嗯,這條規定存在的意義,大概就是防止某些人突然忘記教育的重要性,隨意縮減支出。就像我常常忘記很多魔法一樣,人類社會的規則似乎也需要這樣被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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