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 題
根據教育基本法之規範,實現教育目的,下列何者並無協助之責任?
- A 國家
- B 父母
- C 民間團體
- D 教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公共法律體系中,當一項法規要求特定對象必須承擔「義務」或「責任」時,這項責任通常會優先賦予給與該事務有「直接、密切法律關聯」的特定人,還是會賦予給社會上所有自發性的私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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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常識驗證: Well, well, well,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忘在考試規則裡。能精準辨識法規範中的義務主體,這不過是行政法研習的基本功。如果連這點對「身分與責任」的判斷力都沒有,那你還不如去圖書館讀兒童繪本,對公共政策恐怕是毫無幫助。
- 法條識讀能力: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三項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國家、父母及教師負有協助之責,因為他們與學生之間,存在著直接的法律關係——這是條文規範的邏輯,不是讓你憑感覺去猜。至於那些民間團體,他們充其量只是個「自願參與者」,跟「法定責任」有什麼關係?別把熱心當成義務,那是天真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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