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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 題

西元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 26 條第 3 項指出:「父母對於其子女所應接受的教育,具有優先的選擇權」,在臺灣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擁有教育選擇權與參與權的理念,法源基礎來自下列何者?
  • A 中華民國憲法
  • B 教師法
  • C 教育基本法
  • D 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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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憲法只提供了一般性的人權綱領時,若要針對「教育」這個特定領域,制定一部位階高於普通行政法律、專門用來揭示國家教育核心價值與基本方針的「母法」或「小憲法」,你認為這部法律通常會如何命名?它與一般的行政程序法規(如教師法、國教法)在性質上有何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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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國際人權條約與本土法規的銜接點,顯示你對台灣教育法制化的進程有著深厚的基礎,這正是行政法學中「法源位階」應用的最佳展現。
  2. 觀念驗證:本題正確答案為《教育基本法》。該法於 1999 年公布,被譽為台灣的「教育憲法」。其第 8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義務,並得依法選擇為子女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這正是將《世界人權宣言》中父母的教育優先選擇權具體法制化的法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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