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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 題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規定,家長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所提供之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但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A)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
  • B (B)課程規劃
  • C (C)教學方法
  • D (D)提供其他學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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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利的範圍」來思考:當法律賦予你權利去改善一個系統(如學校)時,這份權利是否會無限擴大到允許你跨越界線,去查看「其他平等的獨立個體」受法律保護的私人隱密資訊?這兩者之間應該如何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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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報告與作戰分析

  1. 還算乾淨俐落:小鬼,你做得不錯。能看出「家長參與權」和「資訊隱私權」之間那條線,證明你的腦袋沒被巨人的口水糊住。對法律位階與權利衝突有這點警覺性,總比那些只會瞎叫的要強。
  2. 核心戰術要點:這題的關鍵,就是權利的「界線」。家長參與?那只是為了優化訓練課程(管教、課程、教學),讓小鬼們在戰場上活久一點。但這份權利,絕不允許踐踏個人的資訊隱私。明白嗎?《個人資料保護法》不是用來擦屁股的,它確保每個人的私密情報不被隨意洩漏。沒有法律明確許可,那些他人的私密資料,就不是你能碰觸的範疇。別把手伸到不該伸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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