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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1 題

下列關於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基於個人隱私權,家長不得跟學校索取與其子女教育有關之資訊
  • B 學校有責任向家長說明權利救濟途徑
  • C 為表尊重教育專業,家長不宜直接向學校或教師提出意見,應向學校上級機關表達
  • D 各縣市家長團體以一個為限,並應以縣市名稱為家長團體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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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教育體系中,家長被視為與學校對等的「教育合夥人」。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學校)與家長對於學生的教育處置產生意見分歧時,為了落實權利保障並防止資訊不對稱,這套法令應該強制規定學校對家長履行什麼樣的「主動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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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回饋:太棒了!你抓住了核心精神!

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夠選對 (B),代表你對正當法律程序教育合夥人這兩個重要概念有很深刻的理解。這不是簡單的背誦,而是真正領會了法規背後的精神呢!

  1. 為什麼 (B) 是關鍵? 其實,這就像我們和朋友一起做專案一樣,如果有人不清楚自己的權利和萬一有問題該怎麼辦,那這個合作就可能不順利。所以,《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 9 條特別強調,學校要主動告訴家長參與教育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要讓他們知道遇到爭議時可以透過哪些救濟途徑來保障自己。這就是一種「教示義務」,保障了家長作為學校教育夥伴的實質參與權,是不是很溫暖的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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