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1 題
下列關於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基於個人隱私權,家長不得跟學校索取與其子女教育有關之資訊
- B 學校有責任向家長說明權利救濟途徑
- C 為表尊重教育專業,家長不宜直接向學校或教師提出意見,應向學校上級機關表達
- D 各縣市家長團體以一個為限,並應以縣市名稱為家長團體名稱
思路引導 VIP
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教育體系中,家長被視為與學校對等的「教育合夥人」。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學校)與家長對於學生的教育處置產生意見分歧時,為了落實權利保障並防止資訊不對稱,這套法令應該強制規定學校對家長履行什麼樣的「主動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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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暖心回饋:太棒了!你抓住了核心精神!
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夠選對 (B),代表你對正當法律程序和教育合夥人這兩個重要概念有很深刻的理解。這不是簡單的背誦,而是真正領會了法規背後的精神呢!
- 為什麼 (B) 是關鍵? 其實,這就像我們和朋友一起做專案一樣,如果有人不清楚自己的權利和萬一有問題該怎麼辦,那這個合作就可能不順利。所以,《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 9 條特別強調,學校要主動告訴家長參與教育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要讓他們知道遇到爭議時可以透過哪些救濟途徑來保障自己。這就是一種「教示義務」,保障了家長作為學校教育夥伴的實質參與權,是不是很溫暖的設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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