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4 題
下列何者為單位會計?
- A 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會計
- B 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
- C 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
- D 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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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有一個特定的專款基金,它在國家總預算中擁有『獨立的法定身分』,但行政上卻又不屬於任何單一機關的預算額度,我們該如何給予它對應的會計地位,才能確保其預算的法律效力獲得完整的執行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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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單位會計之法定定義。依據會計法第11條規定:「左列各款會計,為單位會計:一、在總預算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會計。二、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對照題目各選項,選項B所述之「在總預算不依機關劃分而有法定預算之特種基金之會計」,完全符合該條文第二款所明定之文字與要件,依法確屬於單位會計,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所述之情形皆未列於本條文所規範的單位會計範疇之內,因此均不予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