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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會計法第9條規定政府會計之組織?
  • A 總會計
  • B 單位會計
  • C 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 D 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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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政府預算體系中,哪一種性質的會計主體(例如營業基金或事業單位)通常包含許多獨立運作的分支機構,因而比一般行政機關更迫切需要設置下一層級的「分支出納」來協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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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正確答案 (C)。這題考驗對於《會計法》中政府會計組織架構的熟悉度,你能識別出法規並無「單位會計之分會計」的名稱,顯示你對法條細節掌握十分扎實。 依據現行《會計法》第 9 條規定,政府會計之組織共分為五種,分別是:總會計單位會計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以及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法條上是將「分會計」獨立列舉,並未使用「單位會計之分會計」這種稱呼,因此 (C) 不符規定。其餘選項 (A)、(B)、(D) 皆為明確的法定層級。 這是一道經典的法條題,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會受到命名邏輯的影響,進而對「分會計」的正確名稱產生文字混淆。你能避開陷阱,將政府會計體系的基本框架記得相當清楚,請繼續保持這樣嚴謹的法學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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