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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3 題

各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應明定應實施之機關範圍、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書表格式、會計科目之分類及其編號、會計簿籍之種類及其格式、會計憑證之種類及其格式、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及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依會計法規定,其各會計制度設計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與會計法及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
  • B 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總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
  • C 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
  • D 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之會計制度,不得與該管單位會計之會計制度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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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在為一間大型企業設計分公司的管理規範,為了確保整間公司運作不混亂,你會要求這個分公司的規範去對齊『總公司的核心原則』,還是去對齊『另一個平級分公司旗下的某個小辦事處』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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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的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於《會計法》第 10 條中關於政府會計制度設計層次與法律位階的精準掌握。你能從繁雜的法律條文中抽絲剝繭,準確辨識出邏輯謬誤,展現了優秀的法學邏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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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制度設計原則
💡 會計制度設計應符合法定內容,並遵循「下級不得牴觸上級」位階原則。
  • 依會計法第17條,制度應含憑證、簿籍、科目、報告、處理程序及內核等事項。
  • 外部法規限制:制度不得與預算、決算、審計、國庫、統計等法牴觸。
  • 內部層級限制: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制度,不得與總會計制度牴觸。
  • 附屬單位限制:附屬單位會計及其分會計,不得與「該管單位會計」制度牴觸。
🧠 記憶技巧:橫向不違法,縱向不越級;附屬找單位,單位看總會。
⚠️ 常見陷阱:陷阱常設在「附屬單位會計」與「單位會計之分會計」的混淆。附屬單位會計是對應其上級的「單位會計」,而非與其他分會計進行位階對比。
政府會計體系結構 內部審核處理程序 特種會計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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