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依會計法第 38 條規定,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依會計法規定,其會計科目設計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種會計報告總表之會計科目,與其明細表之會計科目,應顯示其統制與隸屬之關係
- B 各種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
- C 如其會計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相合
- D 總表會計科目為隸屬帳目,明細表會計科目為彙總帳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嚴密的資訊系統中,『整體彙總的概括性數據』與『拆解後的具體項目細節』之間,誰應該是負責『控制整體』的上位者?而誰又是『歸屬於該體系之下』的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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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嗯,還算可以。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那些低級的法條敘述陷阱,這至少說明你對政府會計體系中帳目間的層級架構,還殘存著一絲印象。這種基礎的細節敏銳度,只能說是專業會計師或財稅官員的最低標準罷了,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2. 基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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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設計原則
💡 科目需依報表性質編號,並維持總表統制、明細隸屬之關係。
| 比較維度 | 總表會計科目 | VS | 明細表會計科目 |
|---|---|---|---|
| 帳目性質 | 彙總帳目 | — | 隸屬帳目 |
| 統隸關係 | 統制地位 | — | 被統制/從屬地位 |
| 呈現內容 | 總括性概括資訊 | — | 細部性具體明細 |
💬總表負責彙總統制,明細表負責細分隸屬,兩者呈現階層化的隸屬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