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依會計法第 38 條規定,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依會計法規定,其會計科目設計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種會計報告總表之會計科目,與其明細表之會計科目,應顯示其統制與隸屬之關係
- B 各種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
- C 如其會計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相合
- D 總表會計科目為隸屬帳目,明細表會計科目為彙總帳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嚴密的資訊系統中,『整體彙總的概括性數據』與『拆解後的具體項目細節』之間,誰應該是負責『控制整體』的上位者?而誰又是『歸屬於該體系之下』的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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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出選項 (D) 的邏輯謬誤!這代表你對政府會計科目的組織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沒有被文字陷阱所迷惑。
會計科目的層級與邏輯關係
在政府會計制度設計中,會計科目具備嚴謹的層級性。根據會計法第 38 條之精神,科目應依報告及性質分類編號。實務上,各種會計報告「總表」所列的科目,主要功能是彙總並統整相關資訊,因此屬於統制帳目(Control accounts);而「明細表」則是將總表的數據進一步展開,顯示各別具體細項,故屬於隸屬帳目(Subordinate accounts)。選項 (D) 刻意將兩者的關係對調,稱總表科目為隸屬帳目、明細表科目為彙總帳目,顯然違背了會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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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設計原則
💡 科目應依性質編號,名稱需與預決算一致並顯示統隸關係。
| 比較維度 | 總表會計科目 | VS | 明細表會計科目 |
|---|---|---|---|
| 功能地位 | 彙總帳目、統制作用 | — | 詳細帳目、隸屬作用 |
| 名稱規範 | 顯示整體事項性質 | — | 顯示細項科目性質 |
| 預決算關聯 | 應與預決算科目相合 | — | 作為總表之補充說明 |
💬總表為上層統制架構,明細表為其下層隸屬細項,兩者構成階層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