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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下列有關會計科目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會計科目名稱變更,應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
  • B 會計科目變更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 C 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依權責發生事項,為編訂之對象
  • D 各種會計科目,應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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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要為一個新的會計項目「取名字」並「定義其範疇」時,我們應該是根據該項目所代表的「具體交易內容或事實」來決定,還是根據「紀錄帳務的時間點原則(如權責發生制)」來命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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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會計科目訂定之相關規定,要求選出錯誤的選項。依據會計法第37條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選項C僅提及應依權責發生事項為編訂之對象,遺漏了法條明定必須同時兼用收付實現事項的規定,因此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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