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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7 題

47 依會計法規定,有關會計科目名稱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變更須經該管審計機關核定
  • B 變更僅需機關首長核定
  • C 變更須經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
  • D 科目名稱不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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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龐大的政府組織中,若要確保所有部門的財務報告都能使用「同一套標準語言」來對話,這個「命名與分類」的最終裁決權,應該放在負責「行政執行」的首長手中,還是負責「制定全國會計專業規範」的職能部門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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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會計科目名稱變更之核定權限。根據會計法第39條規定:「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由此可知,會計科目名稱之變更,必須經過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的核定,故選項C敘述正確。至於該管審計機關僅為核定變更後的通知對象,並無核定權限,而機關首長亦非此事項之核定人員,且會計科目名稱並非絕對不可變更,因此選項A、B、D皆不符合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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