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1 題
依會計法之規定,會計科目的訂定應兼用那兩類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 A 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
- B 預算事項及決算事項
- C 期末事項及期中事項
- D 營業事項及非營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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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會計的範疇中,一方面必須紀錄預算經費實際上「拿到或花掉」了多少錢,另一方面也必須呈現法理上「已經產生」的債權與債務。在會計理論中,這兩種描述經濟事件『認列時點』的基本原則分別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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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會計科目之訂定基礎。依據會計法第37條明文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由此可知,在編定會計科目時,法定必須同時涵蓋現金實際收付的實現與權責的發生這兩類事項。因此,選項(A)「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其餘選項中所提之預算與決算事項、期末與期中事項、營業與非營業事項等,皆非會計法所明定之會計科目編定對象,故均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