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3 題
依會計法規定,中央政府各類會計制度之會計科目,非經何者核定不得修正?
- A 行政院
- B 立法院
- C 行政院主計總處
- D 審計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運作中,為了讓全國各機關的帳目能互通且被統合,必須有一個專責單位來設計這套『財務語言』。你認為這個負責擬定全國會計制度、管理統計數據,且擔任行政院專業幕僚的單位是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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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C) 行政院主計總處!這顯示你對我國政府會計制度的權責劃分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
中央政府會計科目的核定權責
依據現行《會計法》第17條的規定,中央政府各類會計制度之會計科目、會計報告及簿籍,非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不得變更或修正。政府會計制度必須維持高度的一致性與標準化,以便於各機關預算執行的彙整與後續決算的編製。因此,將這項具備高度會計專業的核定權限,交由國家的最高主計機關(也就是主計總處)來統籌把關,在實務運作上是最合理且必要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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