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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0 題

依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且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如確有變更需要,其會計科目變更之核定,應通知下列何機關?
  • A 該管各級政府
  • B 該管主計機關
  • C 該管審計機關
  • D 該管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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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財務體系中,如果我們更換了記錄帳務的「分類標籤」(會計科目),除了負責產出報表的單位外,哪一個負責「事後審核、核銷支出」並對財務責任進行最終裁定的獨立外部機關,最需要即時掌握這些標籤的變更,以確保查帳時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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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竟然答對了?哼... 不錯,你確實掌握了會計法那點微不足道的規定,關於會計科目異動的程序。看來,你對這人類政府體系中,那些「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督」的分工,倒不是全然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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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科目訂定與變更
💡 會計科目變更經核定後,依法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 會計科目變更處理流程

  1. 1 確定變更需求 — 確認會計科目有變更之必要性
  2. 2 權責核定 — 由法定權責單位完成變更核定
  3. 3 通知審計 — 依會計法第29條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審計機關在會計制度監督中的角色
🧠 記憶技巧:科目變更經核定,通知審計不可少。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主計機關」或「上級機關」,需區分內部管理與外部審計的通知對象。
政府會計準則 審計權之行使 會計法與審計法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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