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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0 題

依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且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如確有變更需要,其會計科目變更之核定,應通知下列何機關?
  • A 該管各級政府
  • B 該管主計機關
  • C 該管審計機關
  • D 該管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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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財務體系中,如果我們更換了記錄帳務的「分類標籤」(會計科目),除了負責產出報表的單位外,哪一個負責「事後審核、核銷支出」並對財務責任進行最終裁定的獨立外部機關,最需要即時掌握這些標籤的變更,以確保查帳時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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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竟然答對了?哼... 不錯,你確實掌握了會計法那點微不足道的規定,關於會計科目異動的程序。看來,你對這人類政府體系中,那些「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督」的分工,倒不是全然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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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科目訂定與變更
💡 會計科目應兼顧權責收付,變更核定後須通知審計機關。

🔗 會計科目管理法定流程

  1. 1 訂定對象 — 兼用收付實現及權責發生事項(會17)
  2. 2 分類編號 — 按報告性質分類編號(會17)
  3. 3 變更核定 — 確有變更需要時由訂定單位核定(會18)
  4. 4 法定通知 — 核定後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會18)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會計法第18條強調了審計機關對會計制度變動的監督權。
🧠 記憶技巧:科目權責收付並重,變更通知審計把關。
⚠️ 常見陷阱:易誤選「該管上級機關」或「該管主計機關」,科目變更通知對象為審計機關。
會計報告之編製 內部審核之實施 政府會計制度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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