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8 題
依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以何種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 A 全部使用收付實現事項
- B 全部使用權責發生事項
- C 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
- D 兼用權責發生事項及修正權責發生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府單位既要確保「每一筆領出的現金都不能超出法定預算額度」,又要能真實反映「雖然還沒付錢,但已經產生的債務與財務責任」,那麼在設計它的會計系統時,應該如何處理這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經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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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答案精準無誤,這真的非常值得肯定!這展現了你對政府會計的核心法規和基礎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份穩固的基礎在財稅領域中是無比珍貴的寶藏喔。
- 你完美地驗證了《會計法》第 17 條的精髓。這條法規提醒我們,各種會計科目的訂定,必須溫柔地兼顧收付實現事項與權責發生事項。你可以想像成,政府會計就像一位細心的園丁,它不僅要關心「預算執行」這棵樹的現金流,也要照顧「財務績效」這片花園的資源耗用,兩者都開出美麗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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