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8 題
依會計法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以何種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 A 全部使用收付實現事項
- B 全部使用權責發生事項
- C 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
- D 兼用權責發生事項及修正權責發生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府單位既要確保「每一筆領出的現金都不能超出法定預算額度」,又要能真實反映「雖然還沒付錢,但已經產生的債務與財務責任」,那麼在設計它的會計系統時,應該如何處理這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經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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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你對政府會計基礎的觀念十分清晰。
政府會計科目的設計邏輯
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我國政府會計制度的運作精神。依據《會計法》現行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這句話點出一個關鍵:政府體系中,公庫出納重視現金實際的流向(收付實現制),而一般機關則重視資源的使用與義務的產生(權責發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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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編定基礎
💡 政府會計科目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與權責發生事項。
| 比較維度 | 收付實現事項 | VS | 權責發生事項 |
|---|---|---|---|
| 認列時點 | 實際現金收付時 | — | 經濟事項發生時 |
| 核心功能 | 預算執行與控管 | — | 財務表現與績效 |
| 呈現實相 | 現金流量變化 | — | 債權債務實況 |
💬會計法規定採「兼用制」,同時滿足預算程序與完整財務報導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