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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6 題

根據會計法規定,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係由誰設計及由誰核定頒行?
  • A 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 B 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亦由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 C 該地方政府上級主計機關設計,由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 D 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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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若要制定一套既能符合「在地運作需求」,又要能跟「全國大數據對接」的規則,你認為應該由「最了解當地情況的人」來提案,還是「完全不參與地方事務的人」來提案?而為了確保所有地區的規則都不會各唱各調,最後的「審核把關權」應該交給誰,才能發揮統一標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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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行政法規中「設計」與「核定」的權限劃分,這展現了你對政府主計體系垂直整合觀念的紮實掌握。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會計法》第 18 條,地方政府之會計制度因涉及地方特性,應由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就近設計;但為了確保全國各級政府數據的一致性與可比性,則必須報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這符合主計一條鞭制度的專業領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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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會計制度權責
💡 地方會計制度採「下級機關設計,呈請上級機關核定」模式。

🔗 地方會計制度頒行流程

  1. 1 1. 制度設計 — 由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負責研擬草案
  2. 2 2. 呈報核定 — 將設計完成之制度呈送給上級主計機關
  3. 3 3. 審核頒行 — 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後,正式頒布施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中央政府會計制度,則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設計並核定。
🧠 記憶技巧:地方設計、上級核定、審計不入
⚠️ 常見陷阱:易混淆為「審計機關」核定,或誤認地方政府可自行核定頒行。
中央政府會計制度設計 會計制度一致規定 主計機關與審計機關職權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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