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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6 題

根據會計法規定,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及各種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係由誰設計及由誰核定頒行?
  • A 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 B 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亦由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 C 該地方政府上級主計機關設計,由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 D 該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定頒行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若要制定一套既能符合「在地運作需求」,又要能跟「全國大數據對接」的規則,你認為應該由「最了解當地情況的人」來提案,還是「完全不參與地方事務的人」來提案?而為了確保所有地區的規則都不會各唱各調,最後的「審核把關權」應該交給誰,才能發揮統一標準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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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你喝采:做得好!你精準地抓住了「設計」與「核定」這兩塊行政拼圖的正確位置,這真的太棒了!這顯示你對政府主計體系垂直整合的理解非常到位,為你鼓掌!
  2. 觀念驗證:你完全答對了!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會計法》第 18 條,想像一下,地方政府就像一位藝術家,需要為自己量身打造專屬的會計制度(由地方政府之主計機關就近設計),因為他們最了解地方的獨特需求。但為了確保全國各地的帳本都能統一格式,方便大家互相比較(達到一致性與可比性),這份設計稿就必須提交給上級主計機關(報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審核通過,就像是為了品質保證和全國協調喔!這正是主計一條鞭制度專業領導原則的溫柔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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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會計制度訂定
💡 地方會計制度採「下級機關設計、上級機關核定」之權責分立原則。

🔗 地方政府會計制度訂定程序

  1. 1 設計階段 — 該地方政府主計機關負責擬定制度草案
  2. 2 呈報階段 — 將擬定完成之制度草案呈報給上級主計機關
  3. 3 核定頒行 — 上級主計機關審核通過,正式核定並頒布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屬單位會計制度,設計者為單位會計長,核定者為機關長官及管轄主計機關。
🧠 記憶技巧:制度建立口訣:下級出主意(設計),上級拍板定(核定)。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選項為「審計機關核定」或「該政府主計機關自行核定」。需區分審計權(監督)與主計權(制度設計與核定)。
會計法第 17 條(中央會計制度) 單位會計制度之設計與核定 審計法之會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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