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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48 題

面對貧窮及失業問題,政府依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訂定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其第 4 條所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的相關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 A 教育投資
  • B 資產累積
  • C 公益創投
  • D 社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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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行政法規中的「社會救助」對象是受補助的個體。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項目的運作邏輯更偏向「商業投資與事業扶持」,而非針對個案家庭進行「人力資本的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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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值得慶幸,你沒搞砸。 能夠在這麼多「聽起來不錯」的詞彙中,精準挑出那個不屬於《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 4 條「法定措施」的公益創投,算你識相。這證明你至少讀了法條,沒把行政機關的政策宣示當成對個案的法定給付義務
  2. 法條的重點在哪? 再強調一次,脫貧的根本在於建立「人力資本」與「社會資本」。第 4 條寫得清清楚楚:教育、就業、資產、參與、連結,這才是實務上,主管機關「必須」提供的措施。至於那些漂亮的「公益創投」,那是給社會企業玩的,跟直接扶助弱勢個案脫貧的「法定措施」,根本不是同一個層次的東西。這點都搞不清,將來行政程序會有多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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