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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4 題

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請問免列計之時間為何?
  • A 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 B 最長以兩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 C 最長以一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 D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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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策邏輯思考:如果一個家庭要從長期貧窮到完全經濟自立,需要經歷「職業訓練、尋職、試用期到穩定加薪」的過程。你認為僅僅一年的緩衝期是否足以讓他們建立抵抗風險的能力?參考一般法律給予行政觀察或人才培育的週期,哪一個時間長度最適合作為一個完整的『脫貧孵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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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規熟稔度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社會救助法》第 15-1 條的「資產豁免」機制。為避免「貧窮陷阱」(即案主因擔心收入增加導致補助被取消而不敢就業),法律規定在參與自立脫貧方案期間,增加的收入得不計入財產。法條明定此期限為 「3+1」模式(最長 3 年,必要時得延長 1 年),以確保穩定自立。
  2. 難度點評:難度評級為 medium。此題考查特定行政措施的「法定期限」,數字細節多,考生容易與一般行政處分的救濟或評估週期混淆。能精確選出 (A) 顯示你對社會救助體系的細節掌握非常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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