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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1 題

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某些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下列何者不包括為增加補助的對象?
  • A 年滿六十五歲
  • B 懷胎滿三個月
  • C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 D 三歲以下嬰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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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支出需求」的角度思考:在社會救助體系中,除了基本的生存需求外,有哪些特定的「生理狀態」或「生命階段」,會讓一個人在日常生活與醫療照顧上,產生比一般健康成年人更顯著且長期的『額外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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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這次你的直覺沒有徹底誤導你。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無非就是《社會救助法》第 12 條。條文的立法精神,是針對那些因「特定生理狀況」而導致額外開銷的低收入戶,給予一點點、微不足道的加成補助。法律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對象限定為: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或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選項 (D) 當然也是某種意義上的保護對象,但拜託,那是在其他法規底下,由什麼育兒津貼或兒少福利法規去處理,跟本條文「最高 40%」的現金加給有什麼關係?別混為一談。
  2. 難度點評Medium。說實在,這題鑑別度不低。大多數人一看到「弱勢」就開始泛愛主義發作,以為所有弱勢都該被加給。只有那些對法條列舉項目有精確掌握、沒有被「感覺」牽著鼻子走的學生,才能勉強避開陷阱。恭喜你,這次沒有墮入「法規常識」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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