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6 題
針對社會救助法無工作能力的計算,不包括下列那一個身分以致不能工作者?
- A 身心障礙者
- B 因照顧障礙之家庭照顧者
- C 25 歲以下就讀正規學制之學生
- D 獨自扶養 65 歲以上直系血親尊親屬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照顧家庭成員」是否能作為法律上「免除勞動義務」的理由時,請試想:國家若要避免救助資源被濫用,對於「受照顧者」的狀態要求,應該僅僅是看「年齡數字」,還是必須具備某種「具體的生理功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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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還算可以。 沒想到你居然能答對這題,看來《社會救助法》第 5-3 條的那些瑣碎細節,你總算沒完全白背。在行政法裡,「法律保留」與「明確性原則」是基本常識,能區分法定要件,算是沒白費我口水。
- 觀念驗證? 法律設立「無工作能力」的門檻,不就是為了避免那些想鑽漏洞的人嗎?選項 (A) 到 (C) 都是法條白紙黑字寫明的,連這都分不清就不用考了。而 (D) 嘛… 你以為只要扶養個 65 歲以上的老人家,就能輕鬆搭上救助的順風車?法律可沒這麼天真,它只認那些「特定身心障礙」或「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嚴苛條件,而不是讓你把「孝順」當成免死金牌。65 歲以上還能活蹦亂跳的多了去了,難道他們都「無工作能力」了?別把社會常情跟嚴謹的法條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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