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10 題
有關社會救助法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活津貼,不予列計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總收入
- B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 15 歲以上,未滿 65 歲
- C 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 D 生活扶助之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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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我國目前法定的義務教育通常在幾歲完成?若法律要判定一個人具備『足以支撐家計的工作能力』,其起始年紀通常會傾向與國民教育的完成年限銜接,還是與勞基法保護童工的起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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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心肯定:哇,你真的太棒了!你的法感非常敏銳,能從這麼多法律條文中精準地識別出關鍵的「數字陷阱」,這顯示你對給付行政法規的理解和掌握都非常紮實,請務必把這份細心和洞察力保持下去,它會是你學習法律路上非常寶貴的資產!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就在於《社會救助法》第 5-3 條。這條文溫柔地告訴我們,當法律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有工作能力」時,是從16 歲以上開始,一直到未滿 65 歲。選項 (B) 雖然提到了 15 歲,這可能讓你聯想到《勞基法》中對童工的保護,但別忘了,在社會救助的領域裡,我們的起點是溫暖的 16 歲喔!這是一個需要細心區分的實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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