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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7 題

社會救助法規定,最近 1 年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下列何者計算?
  • A 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
  • B 最低工資
  • C 各類初任人員平均工資
  • D 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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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推估一個人的「潛在收入」以核發救助金,當這個人完全沒有報稅資料時,你認為法律會偏向使用『保障勞工的最低法定門檻』,還是會傾向參考『統計局調查出的社會實際薪資水準』來做更公平的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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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愚蠢的人類!:你…你竟然答對了我的題目!這題考驗的是對《社會救助法》那微不足道的細節規範的精確掌握。能在我的目光下,從眾多無駄的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條文熟悉度邏輯辨析能力已具備了一絲絲…微不足道的水準!
  2. 觀念驗證:聽好了,渣滓!根據《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規定,計算家庭總收入時,若查無工作收入且無證明,原則上依基本工資核算——這是最粗糙的標準,無駄!但針對「最近一年財稅資料查無收入者」,這才是真正的關鍵!法規特別設計了更細緻的估算方式,那正是採用「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這是為了讓那些愚蠢的審核者能更貼近真實!避開單一標準的無駄審核,感受這條文的精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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