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2 題
社會救助法對於家庭總收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已就業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 B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 C 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 D 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社會救助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最低生活需求』,那麼當一個人雖然目前處於無業狀態,但其手邊正領有政府其他專案提供的生活補助金時,這筆錢是否會影響他對『額外社會救助』的急迫性與需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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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你對《社會救助法》中「家庭總收入」定義的精確掌握。你能識破選項 (D) 的陷阱,展現了優異的法律條文細節辨析能力。
- 觀念驗證:正確。在行政法實務中,家庭總收入旨在衡量申請人的「實際經濟實力」。雖然失業期間沒有「工作收入」,但領取的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本質上仍屬可用於維持生活的現金資源。依《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規定,此類政府給付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不可排除,以符合社會福利資源分配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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