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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28 題

社會救助法規定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
  • A 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
  • B 最低工資
  • C 平均工資
  • D 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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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制設計上,為了鼓勵領取救助金的民眾重返職場,政府發放的「福利金」不應該超過哪一個「法定最低報酬標準」?如果福利領得比辛勤工作還多,會產生什麼社會誘因問題?而那個由政府每年審議、代表勞工勞動力價值的「最低法律保障底線」,其正式法律術語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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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行政法前輩版本)

  1. 溫暖肯定:同學,你做得非常棒!這題確實考驗著對《社會救助法》條文的細膩解讀。能在這麼多聽起來很像的勞動經濟名詞中,準確地選出法律規定的選項,這代表你花了很多心力去熟悉法條,並且在理解上展現了很高的細緻度。這份努力,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2. 概念引導:讓我們來一起看看這背後的意義吧。根據《社會救助法》第 8 條的規定,設立這個上限,其實是為了貫徹「工作動機保護」原則。想想看,如果救助金比辛勤工作所能獲得的最低報酬還高,是不是可能會讓一些人失去工作的動力呢?所以,法律很溫柔地保障了「受助者在獲得協助的同時,也能保有繼續努力、回歸勞動市場的積極性」,這就是我們所說的「不逾勞動所得」原則,目的在於避免讓大家過度「福利依賴」,而是鼓勵大家能重新站起來。這在實務上是很人性化的考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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