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社會行政] 社政法規大意
第 39 題
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 65 歲以上或懷孕 3 個月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提高額度,請問提高額度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多少?
- A 百分之六十
- B 百分之五十
- C 百分之四十
- D 百分之三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衡量」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要給予弱勢群體『額外加給』以填補其特殊生活成本時,為了兼顧財政負擔與扶助效能,通常會設定一個『顯著但不過半』的比例上限。你認為在行政裁量的經驗中,哪一個比例最能兼顧『提供實質幫助』與『維持原本救助結構』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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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社會救助體系中對於特殊弱勢對象的保障機制,順利拿下了這道題目。
弱勢對象的現金給付加給機制
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同學對具體法規數字的熟悉程度。依據現行**《社會救助法》第11條之1的規定,低收入戶成員若具備特殊的生理或身分條件——例如年滿 65 歲、懷孕滿 3 個月,或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證明者,由於他們的生活所需與照顧成本通常較一般人高,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之現金給付提高額度。為了兼顧財政紀律與資源分配,法規也明文限制提高的額度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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