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文化行政] 文化資產概論與法規
第 四 題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3 條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基於「創意文化專用區」設置,可做為我國創意文化產業發展之重點示範基地與資訊交流平台,乃由當時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負責推動規劃設置文化創意園區計畫,並選定臺北舊酒廠、臺中舊酒廠、嘉義舊酒廠、花蓮舊酒廠及臺南北門倉庫群做為推動創意文化產業計畫之五大基地,將商業與文化藝術結合,建構具臺灣特色的文化產業,以擴大文化創意產業附加價值,形塑國民生活的文化質感。請就「創意文化專用區」的設置,試述文化創意產業與產業文化資產再利用政策遭遇的困難為何?及其對地方發展有何助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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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應將題目拆解為兩個核心問句:「遭遇的困難」與「對地方發展的助益」。困難面可從「商業與文資保存的衝突(高租金導致藝術家退場)」、「同質性過高」與「修復營運成本」切入;助益面則著眼於「閒置空間活化」、「帶動地方觀光經濟」及「凝聚在地文化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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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創意文化專用區」(五大文創園區)是我國將產業文化資產(如舊酒廠、舊倉庫等工業遺址)活化再利用的重要政策指標,旨在透過文化創意產業的導入,賦予歷史空間新生命。然而在實踐過程中,面臨了文化保存與商業營運的拉扯。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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