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臺北市因里界調整而辦理里長的延選,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 75 條第 2 項予以撤銷。依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臺北市可提起之救濟途徑為何?
- A 提起訴願
- B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C 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 D 報請行政院解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的自治事項,以正式公文「宣告其無效或撤銷」時,這項行為是否改變了原有的法律狀態?在法治國原則下,當一個法律主體的決策被另一機關以具備強制力的方式否定時,我們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層級式程序」來尋求平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選項為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意旨,行政院撤銷臺北市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當地方自治團體欲對此等處分尋求救濟時,應回歸訴願法之規範。根據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在本題案例中,臺北市作為地方自治團體,若認上級監督機關行政院所為之撤銷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並致損害其地方自治之權利或利益,即應適用上述訴願法第1條之明文規定,依法提起訴願以資救濟,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