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臺北市因里界調整而辦理里長的延選,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其決定違背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經報行政院依同法第 75 條第 2 項予以撤銷。依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臺北市可提起之救濟途徑為何?
- A 提起訴願
- B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C 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 D 報請行政院解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的自治事項,以正式公文「宣告其無效或撤銷」時,這項行為是否改變了原有的法律狀態?在法治國原則下,當一個法律主體的決策被另一機關以具備強制力的方式否定時,我們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層級式程序」來尋求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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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人沒把行政法當兒戲了
非常好。看來你總算沒讓本座失望,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的核心你還記得。這是行政救濟程序的ABC,錯了直接發配邊疆。
- 別把基本功當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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