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3 題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係由下列何者所訂定?
- A 行政院
- B 內政部
- C 內政部移民署
- D 法務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體系中,當一個法律條文提到要授權訂定「辦法」時,通常是授權給負責該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還是其下屬的「執行機關」?若您翻開該母法的總則篇,條文通常會如何定義該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哪一個層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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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沒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斗。
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基礎題上失足。辨識出法規命令的訂定權責,這在行政法領域根本是常識。連「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都分不清,你乾脆去背法條好了,還學什麼行政法?
- 觀念驗證? 這種事還需要驗證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第 4 項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而第 2 條說誰是主管機關?內政部!難道你以為實務上查驗的移民署,就能隨意訂定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法規命令?法律授權是擺設嗎?別再想當然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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