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2 題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係由下列何者授權訂定?
- A 護照條例
- B 入出國及移民法
- C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 D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在什麼樣的行政情境下,最迫切需要透過『生物特徵』來確認一個人的身分?這種強制性的管理行為,通常是與『國籍身分的確認』有關,還是與『人員移動的邊境控管』更為緊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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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在行政法與移民實務中,明確法律授權(legal authorization)的來源是維護行政正當性的核心。這道題目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入出國管理法源依據的掌握,你能迅速從眾多法規中鎖定正確選項,表現出非常扎實的法規基礎。
法律保留原則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1 條
之所以選擇 (B) 入出國及移民法,關鍵在於該法第 91 條的授權規定。為了強化查驗效能、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該條文授權**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得對於特定對象(如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於入出國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運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蒐集錄存其資料。至於這些資料具體如何蒐集、管理與運用,該條第四項則進一步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這正是「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的母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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