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8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但下列何種情況,不得作為排除蒐集之原因?
- A 經當事人明確拒絕,並提供其他替代之證明文件足資確認其身分者
- B 未滿 14 歲之兒童
- C 持外交簽證入出國(境)者
- D 經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涉及國家安全與邊境管理的行政程序中,如果法律賦予政府為了核實身分而蒐集必要資訊的權力,這種權力是屬於『受當事人意願影響的契約關係』,還是具有『強制性的高權管理』?當個人主觀的『不願意』與國家整體的『管理秩序』發生衝突時,哪一方在法律邏輯上具有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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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保留原則下的例外情境,顯示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條文掌握度極高,且能分辨「法定豁免」與「個人主觀意願」的差異,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難得的素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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