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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3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得暫時將當事人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之法定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所持護照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 B 拒絕接受查驗
  • C 臨時入國申請審查
  • D 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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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在法律上被賦予權力,可以「暫時限制個人行動自由(留置)」時,通常是因為當事人的行為對『法律秩序產生了威脅』,還是僅因為當事人正在『請求政府提供某項服務或准許』?這兩者在行政法規範的人權保障程度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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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機關強制權限與一般審查程序之間的區別。 移民署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實施的「留置」調查,是帶有短暫拘束人身自由性質的強制措施。因此,其法定事由必須針對異常或違法情形,例如:所持護照顯係無效或偽變造(選項A)、拒絕接受查驗(選項B)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選項D)。相對地,選項(C)「臨時入國申請審查」屬於一般的行政許可申請程序,當事人在等待審查期間的停留,並非出於強制調查目的之「留置」,自然不屬於留置的法定事由。 本題具有不錯的鑑別度,主要測驗考生能否看穿「強制處分」與「行政審查」在法理本質上的差異。這是一道考驗法條理解深度的題目,你能正確選出,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體系觀念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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