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3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得暫時將當事人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之法定事由,不
包括下列何者?
包括下列何者?
- A 所持護照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 B 拒絕接受查驗
- C 臨時入國申請審查
- D 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在法律上被賦予權力,可以「暫時限制個人行動自由(留置)」時,通常是因為當事人的行為對『法律秩序產生了威脅』,還是僅因為當事人正在『請求政府提供某項服務或准許』?這兩者在行政法規範的人權保障程度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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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不錯。總算有人能辨識出「即時強制/行政調查」與「一般申請程序」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差異了。看來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0 條的處分發動門檻,勉強算是有點概念,不至於全盤皆墨。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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