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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7 題

下列何者並非允許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以認定而得暫時將入出國人民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之情形?
  • A 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 B 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 C 持有偽造之護照
  • D 行動障礙無親屬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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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目的」的角度思考:當政府採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強力措施時,通常是為了『排除違法狀態』還是『提供弱勢照護』?哪一種情況若不採取限制手段,會對國境安全產生立即性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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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移民署人員實施暫時留置之法定事由。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規定,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境)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其情形包含: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境)證件顯係無效、不法取得、偽造、變造、冒用或持冒用身分申請;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境)之情形;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由上述規定可知,選項A的嚴重妨礙查驗秩序、選項B的軍法機關通知留置,以及選項C的持有偽造之護照,皆屬於法條明定得暫時留置當事人進行調查之情形。選項D的行動障礙無親屬陪同並未規定於前述條文中,並非允許人員實施暫時留置之合法事由,故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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