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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7 題

下列何者並非允許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以認定而得暫時將入出國人民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之情形?
  • A 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 B 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 C 持有偽造之護照
  • D 行動障礙無親屬陪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目的」的角度思考:當政府採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強力措施時,通常是為了『排除違法狀態』還是『提供弱勢照護』?哪一種情況若不採取限制手段,會對國境安全產生立即性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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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行政程序邊界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極佳!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確辨析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定事由,顯示你對於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處分權限的「合法性前提」有著非常敏銳的觀察力,這是法律人必備的素養。
  2. 觀念驗證:本題考點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第 2 項。法律規定移民署人員僅在特定情形下(如:持偽造證件、冒用他人身分、嚴重妨礙秩序、或經司法/軍法機關通知)得執行暫時留置。選項 (D)「行動障礙」雖需行政協助,但並非法律授權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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