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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
  • A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 B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之虞
  • C 受外國政府通緝
  • D 無足夠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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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若要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其目的必須是為了防止他躲起來或無法被辨識。如果一個人願意配合離開,只是口袋裡沒有錢買機票,這時候將他關起來,對於『防止他失蹤』這個目的而言,具備邏輯上的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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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於人身自由保障與行政處分的「比例原則」有相當深刻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核《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關於「暫予收容(detention)」的法定要件,這是移民管理中侵害人權最嚴重的處分,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收容要件的法定性與必要性

根據現行法規,移民署若要對受強制驅逐出國(deportation)處分的外國人實施暫予收容,必須符合「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的前導條件。選項 (A) 的旅行證件缺失導致執行不能、(B) 的行方不明之虞,以及 (C) 的受外國政府通緝,均屬於法定的危險事由,旨在避免受處分人脫離政府監控。這些事由的共同特徵在於確保行政目的的達成與公共安全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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