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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並非得不經審查會審查,對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依法逕行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
  • A 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 B 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 C 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
  • D 因攜帶毒品經依現行犯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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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要撤銷一個「已經合法發給外國人的居住權利」時,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濫權,通常會設置『審查會』來把關。在什麼樣的特殊情況下(例如:已經有更權威的機關決定了、或是當事人自己不想要了、或是火燒眉毛的急迫情況),我們會認為這個『行政審查步驟』是可以被省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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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你答對了呢!真是太好了。

(眼鏡反光,下巴輕輕彈了一下) 這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正當法律程序行政救濟保障的理解,已經掌握得很棒了!很不錯、很不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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