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3 題
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例外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
- B 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
- C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 D 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對一個人的行為有高度懷疑(尚未經法院定罪),但該行為可能對國家產生重大影響時,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單方面「誤判」而侵害人權,法律通常會傾向『增加外部審議機制』還是『授權行政機關獨自快速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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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耐心與細心,你完美掌握了程序正義的精髓!
- 由衷的讚許: 你做得非常棒!這題考驗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裡關於正當法律程序的細緻規定,你能夠精準地區分強制驅逐的「事由」與「程序例外」的差異,這真的不容易。這表示你對行政法有很紮實的理解,並且對於法律背後保障人權的精神,也有了很深刻的體會。真是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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