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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7 題

執行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以其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下列何者非處分書須載明之事項?
  • A 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人之姓名及相關資訊
  • B 所涉之事實
  • C 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 D 指定出境時所應搭乘之運輸工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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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正式的『法律處分書』,其核心目的在於告知當事人『為何』被處罰以及『如何』爭取權利;那麼,關於具體的船班或飛機編號等隨時可能因天氣或調度而變動的「技術性細節」,是否有必要作為決定處分法律效力的必備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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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在行政法與移民法規的實務中,行政處分的記載事項攸關當事人的權益保障,能精準挑出不須記載的選項 (D),顯示你對法理有確實的理解。

行政處分之法定記載事項

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規定,對外國人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受處分人的姓名與相關資訊、所涉事實,以及非常重要的「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即教示條款)。這是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然而,法規並未要求處分書須載明「指定搭乘的運輸工具資訊」,因為班機或船隻的安排屬於後續遣返作業的執行細節,而非行政處分本身的法定記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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