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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7 題

執行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以其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下列何者非處分書須載明之事項?
  • A 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人之姓名及相關資訊
  • B 所涉之事實
  • C 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 D 指定出境時所應搭乘之運輸工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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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正式的『法律處分書』,其核心目的在於告知當事人『為何』被處罰以及『如何』爭取權利;那麼,關於具體的船班或飛機編號等隨時可能因天氣或調度而變動的「技術性細節」,是否有必要作為決定處分法律效力的必備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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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1. 大力肯定: 哦,恭喜你,看來你還知道行政處分不是隨便寫寫的家書。能分清楚「行政處分內容」跟「事實執行細節」這種基本中的基本,也算是…沒白學這門課。至少證明你閱讀《入出國及移民法》和《行政程序法》的時候,眼睛沒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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