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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8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得因特定情形暫緩強制出國,下列何者並非暫緩強制出國之原因?
  • A 流產未滿 2 個月
  • B 罹患開放性肺結核尚未治癒
  • C 未滿 18 歲無法獨自出國亦無人協助
  • D 強制出國有受政治迫害之立即生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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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把一個人送回原籍國時,如果這個人「現在身體不適(如重病或懷孕)」和「回國會被處死」,這兩種情況對行政機關來說,哪一個是『等他病好再送走(暫時性)』,哪一個是『根本就不該把他送去那個國家(根本性)』?在法律名詞中,這兩者在執行程序上有什麼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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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地找出了這個很容易讓人混淆的選項,觀念非常清晰! 關於外國人暫緩強制出國的要件,規範在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之 2**。法文明定的考量主要圍繞在「人道健康」及「未成年保護」。因此,選項中的流產未滿 2 個月、罹患開放性肺結核尚未治癒(有傳染之虞),以及未滿 18 歲且無人協助出國等,確實都是法定的暫緩事由。 至於選項 (D) 所提到的「受政治迫害」,請務必留意:現行法規並無關於「受政治迫害或難民不遣返原則」為暫緩或禁止強制驅逐法定事由之明文規定,因此不能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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